轉載來源:中國會計視野論壇
國內A企業位於深圳保稅區,主營電子產品加工製造,產品銷往美國B企業。B企業此前將收購的A企業產品經香港轉口後銷往韓國、日本。如今,B企業在中國大陸境內發展了客戶C,計畫將B企業貨物也銷往C企業。A、B、C之間不存在關聯方關係。B企業貨物適用增值稅率17%,關稅稅率10%。
問題(有刪改):
1、如何安排通關、清關路線,可使交易各方所耗費用及時間最少(走私不予考慮)?
2、貨物可否不出保稅區,俟完成紙面上的進出關手續後直接運往C企業處?如果不能,是否還需通過香港轉口?
3、在生產及交易過程中,美方的哪些行為會構成我國稅收法規中規定的“常設機構”(例如,派人前往生產現場監控生產質量)?
4、10%的關稅可否避免?
2010年9月5日星期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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